裁判文书详情

程**与北京成吉**理有限公司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程**与被申请人北京**管理有限公司、姚**、杨**之间因(2014)京仲案字第1746号仲裁一案,于2014年11月28日提出对被申请人北京**管理有限公司、姚**、杨**的财产在人民币七百九十五万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的申请。北**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将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程**以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x房屋,张**以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房屋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申请人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x房屋。

二、查封张**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房屋。

三、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成吉大易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姚**、杨**价值人民币七百九十五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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