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程**与被申请人北京**管理有限公司、姚**、杨**之间因(2014)京仲案字第1746号仲裁一案,于2014年11月28日提出对被申请人北京**管理有限公司、姚**、杨**的财产在人民币七百九十五万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的申请。北**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将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程**以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x房屋,张**以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房屋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申请人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x房屋。
二、查封张**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房屋。
三、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成吉大易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姚**、杨**价值人民币七百九十五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