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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一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87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蒙一娜公司申请再审称:对本案关键证据,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但原审法院拒绝调查取证,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申请人庭前提交的回避申请书未作任何答复和决定,也未依法暂停本案工作,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偏袒被申请人。本公司已收到原审法院的开庭传票,但因上述理由拒绝到庭。请求:撤销二审裁定;依法查明事实,正确认定合同性质为行政合同,并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蒙**公司收到二审法院的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二审法院依照相应法律规定按撤诉处理并无不当。蒙**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蒙**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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