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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与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曲*与被告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及其委托代理人曹*,被告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曲×诉称:双方于2008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1月16日育有一女曲×2。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现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另我也想让孩子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曲×2由我抚育,对方每月支付抚育费5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贾**称:男方结婚目的不纯,主要是为了解决户口才在认识我不久后就与我登记结婚,而我确实想跟男方一起生活才帮他落户北京的。我们虽然经常吵架,但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况且孩子年龄尚幼,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曲×与贾*于2008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2010年11月16日育有一女曲×2。婚后双方因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生活琐事而经常吵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贾*坚持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感情还有和好的可能。另曲×系第一次起诉离婚。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等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家庭关系的维系以感情为基础,曲*与贾*婚后虽然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吵架但并未影响双方的夫妻感情,且考虑到贾*不同意离婚,应该给予一次和好的机会。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彼此珍重,相互沟通理解,还是能够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的。因此,本院从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及社会稳定考虑,决定给双方创造一次沟通交流以维系夫妻关系的机会,不支持曲*离婚之诉请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曲*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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