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牧野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被告河**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牛牧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牛牧野以双方纠纷已经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牛**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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