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局有限公司、北京宝**有限公司、北京天**水潭医院回龙观院区工程项目管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一十四元,由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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