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鲁县**销售中心与被告黄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鲁县**销售中心于二0一六年三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开鲁县**销售中心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开鲁县**销售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00元,由原告开鲁**销售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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