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奈曼旗**销售中心与被告何*、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奈曼旗**销售中心撤回对被告何*、闫**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奈曼**销售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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