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芬**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芬**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于丽*、被上诉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张**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芬**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芬**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芬**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芬**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五元,余款五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北京芬**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芬**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公告费五百元,由北京芬**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