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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史**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梁**、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08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12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6121元(含保全费5000元),由史**、张**共同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22242元,减半后收取11121元,由张**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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