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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董**因与被申请人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4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董**申请再审称:本案事实认定缺乏证据。原审判决对“承诺”错误地认为系对3号房屋拆迁利益如何分配的约定,事实是王**并不知道董**与宋**之间的“承诺”,判决推定宋**有理由相信董**给其写的“承诺”字据系代表家庭成员所为的,该推定错误。宋**主观上有错误,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一家基于对3号房屋的合法承租权获得的拆迁安置利益应当属于申请人一家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先生效的判决已经认定董**所写的“承诺”系对3号房屋拆迁利益如何分配的约定,因此,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相应的义务。一、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作为之判决并无不当,董**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董**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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