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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吉林**责任公司申请与长春市东**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吉林**责任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长春市东**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2013)长法清(预)字第4号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中国吉林**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陈**,长春市东**有限公司的另外两位股东长春**限公司、周**的委托代理人李**、董**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长春市东**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被本院以(2014)长民四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解散。在在该判决书生效后的15日内,长春市东**有限公司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同时在,听证中,长春市东**有限公司三位股东亦表示无法组成清算组,自行清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吉林**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受理申请人中国吉林**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长春市东**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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