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吉林**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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