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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中铁二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中铁二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22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中**公司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请求法院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928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19287号决定)。其主要理由为:本案涉及专利号为200510100795.4、名称为“箱型桥梁的桥式盾构施工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本专利说明书包含“盾构爬升纠偏板”特征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1.不应当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范围去认识和理解权利要求,也不得使用推理的方式认识和理解权利要求,更不允许以推测的方式认识和理解权利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9287号决定第7页第17-19行记载:“专利权人还陈述:1)本专利中出现的‘盾构爬升纠偏板’设置于第一榀主梁下,是为了防止由于地面的下沉以及子盾构悬臂结构的下垂而设计的带有一定仰角的纠偏板,从其字面含义可知其具有向上仰角,这一仰角是根据地质构造来设计的。”上述陈述系申请日之后的事后陈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可能从本专利说明书的全部相关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而是违法和无效的,不应予以接受。2.依据申请日的认识和理解能力,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法理解和实施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盾构爬升纠偏板”,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专利申请人有义务在专利原始申请文件中对于功能限定的技术特征作出能够使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的解释,但本专利申请人实际并未做到。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盾构爬升纠偏板”是专利权人的臆造词,不是本领域的已有技术术语,且该技术特征是典型的功能限定技术特征。专利申请人有义务介绍或者解释该功能限定性的技术特征具体内容,以使得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际知晓,从而实际确定该专利的保护范围。然而,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及说明书均未对“盾构爬升纠偏板”中的“纠偏”二字的全部含义讲清楚,说明书附图亦没有“盾构爬升纠偏板”的具体实施例。本专利说明书中只有与“盾构爬升纠偏板”这一技术特征相关的如下表述:“前置第一榀主梁2下设有盾构爬升纠偏板,主梁2前为子盾构箱4,箱底板与爬升纠偏板相连共同承担盾构前端负荷。”其中,与箱底板相连并共同承担盾构前端负荷是盾构爬升纠偏板的另一种功能,不是纠偏功能本身,也不能等同于纠偏功能。其他内容也只是提及盾构爬升纠偏板位置与连接关系。上述内容不能完整地表达出“盾构爬升纠偏板”特征在技术上应有的基本内容。第19287号决定在缺乏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想当然地认为该“‘盾构爬升纠偏板’设置于盾构的前置第一榀梁下,是为了防止由于地面下沉以及子盾构悬臂结构的下垂,而设计的带有一定向上倾角的板状结构,从而使得子盾构能够倾斜向上挖土,以弥补随后可能出现的下沉状况,从而达到纠偏的目的,结合该‘盾构爬升纠偏板’的字面含义即可确定,故该特征也不会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这一认定缺乏事实依据。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专利复审委员会答辩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中**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维持原一、二审判决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9287号决定。其主要理由为:1.关于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是否清楚、完整并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由说明书记载的发明目的及施工方法步骤可知,本专利通过子盾构前开横槽,墩柱前开竖槽的挖掘方式,开挖面积小,土压易平衡,再通过中心土的滞后开挖,保证开挖土体的稳定性,同时保障施工安全性;在各子盾构顶部后端还连接着一条与其等宽度的减阻薄铁板,以有效地防止盾构路面发生位移;在顶进过程中采用的纠偏步骤则属于盾构施工方法中的常见工艺。证据1-4所揭示的现有技术说明了为何需要纠偏并记载了常用的纠偏方法。对照证据1-4所揭示的现有技术,本专利则是通过在盾构第一榀主梁*设置盾构爬升纠偏板以实现在顶进过程中的纠偏,并以说明书为依据将上述技术特征记载在权利要求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以及现有技术完全能够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实现相应的技术效果。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2.关于“盾构爬升纠偏板”这一技术术语本身是否清楚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本专利申请日前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知晓“纠偏”在本领域内的全部含义,应当理解“爬升纠偏”表示纠正盾构机推进中产生的沿高程方向的向上偏离,“板”显然是指该爬升纠偏部件具有板状结构。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知,设置于第一榀主梁*的盾构爬升纠偏板利用滞后挖掘的中心土上部板结层的高承载能力支托,实现顶进中高程方向向上纠偏,则其必然具有一定向上倾角。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及其字面含义可以清楚确定“盾构爬升纠偏板”的含义,即表示设置于第一榀主梁*带有一定向上倾角的板状结构,在高程方向向上纠正盾构偏离。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可清楚地理解该“盾构爬升纠偏板”的含义,该特征是清楚的。3.关于第19287号决定对“盾构爬升纠偏板”的解读是否超范围的问题。第19287号决定中“‘盾构爬升纠偏板’设置于盾构的前置第一榀梁*,是为了防止由于地面下沉以及子盾构悬臂结构的下垂,而设计的带有一定向上倾角的板状结构,从而使得子盾构能够倾斜向上挖土,以弥补随后可能出现的下沉状况,从而达到纠偏的目的”的解释虽然没有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但这一解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可以确定的内容,并未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记载:“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可提高施工段通行限速、施工安全、风险小的一种箱型桥梁的桥式盾构施工方法。本发明的目的是这样实现的:一种箱型桥梁的桥式盾构施工方法,包括下述步骤:(1)根据箱型桥梁的设计高度,在需要建设箱型桥梁的路段侧进行基坑开挖;(2)根据桥梁的长度制作滑板;(3)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箱型桥梁预制;(4)根据箱型桥梁的高度、宽度制作盾构并进行盾构安装;(5)根据需要对线路进行加固处理;(6)按子盾构掘进、中心土挖运、轴线测量、箱型桥梁顶进、顶进纠偏、线路养护的顺序进行循环箱型桥梁顶进操作;(7)箱型桥梁顶进就位后恢复线路正常运行并拆除盾构。上述的箱型桥梁的桥式盾构施工方法中步骤(4)所述的盾构包括盾构母体和子盾构两部分,盾构母体又包括墩柱、多榀主梁和盾壳,墩柱的柱宽为固定值1.05m、净高与长按各孔刚架桥设计高度设计制作,一般分三至四层,墩柱底为20mm厚钢滑板与骨架焊接,每榀主梁高1.3m、宽0.6m,长与箱型桥梁外宽同,主梁安装中对中间距为1.2m,榀与榀间用i28#焊接后并与各墩柱焊接成整体钢结构桥梁,墩柱与主梁连接成门字形或多门字组合形,盾壳由钢板制作,分顶板、侧板,包裹在主梁顶部与墩柱外侧;子盾构的子盾构箱高度1.3m与主梁相同,按0.75m宽一格设置,其中可能出现一至二格异径,在每格子盾构箱的上导梁中装有一台子盾构,而每台子盾构中各配备30吨油顶2台;前置的第一榀梁下设置盾构爬升纠偏板,子盾构箱安装在盾构母体的主梁前端,在各子盾构顶部后端连接着一条与其等宽度的减阻薄铁板。”第5页记载:“梁*空间为作业通道,前置第一榀主梁2下设有盾构爬升纠偏板,主梁2前为子盾构箱4,箱底板与爬升纠偏板相连共同承担盾构前端负荷。”

《管棚盾构顶推刚架桥技术在高速公路施工中的应用》(无效宣告程序证据1,载于《广东公路交通》2004年第4期)一文第5.3节记载:“施工监测与纠偏:为确保刚架桥能按设计就位,在基坑两侧安装激光发射器一枚,光束斜交对准刚架桥内壁上设置的水平线。轴线监测采用激光与刚架桥内顶板轴线重合法。管棚及刚架桥内安装6~8枚带音频可视探头,并用导线接至监控房。通过上述检测方法对掘进顶推施工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控。同时每天一次用常规仪器对顶推中线、水平进行测量,以校核激光对中成果。纠偏控制方法与传统工艺基本相同,利用液压顶非均匀布置来左右纠偏。降坡采用盾构底板下超挖控制,爬坡利用盾构及刚架桥下压块石或木桩来完成。”

《护盾技术在地道桥顶进施工中的应用》(无效宣告程序证据2,载于《铁道标准设计》2001年8月第21卷第8期)一文第4节第(6)记载:“线路的沉降和位移:在钢箱棚进入和穿过线路时,沉降量均较小,只是在钢护盾穿过线路时,有22~29mm较大的沉降。这主要是由于护盾构套包在框架外侧,加上框架顶有龟背流水坡,使钢护盾套与框架顶有20~40mm的台阶高差而造成的。由于事先预想到了,做了及时起道的预防措施,故对行车影响不大。”

《箱型桥顶进施工技术》(无效宣告程序证据3,载于《西部探矿工程》2000年增刊)一文第1.2.7节记载:“顶进观测控制:在顶进作业过程中,始终要做好连续测量观测,测量观测中的每一个偏差变化必须反馈,并制订出相应措施,加以调整修正。”

《桥涵中册》(无效宣告程序证据4,中**出版社1992年8月第1版、1999年4月第4次印刷)第618-619页记载:“顶进过程中,由于箱身高程的变化,及箱身顶进时带动土体,使线路高程往往逐渐升高或降低或左右股钢轨顶的不平,直接影响行车安全,故必须认真检查,及时调整,其方法如下:(1)保持线路水平是保养工作的主要项目,为保持水平,在横梁与枕木间应保留一定的调整余量,常用1~5cm厚木板垫塞。……(4)在覆盖土内顶进箱身,其线路高程有变化时,可起道加垫细石碴调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结合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答辩以及本案案情,本案再审审查阶段的争议焦点在于:本专利说明书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此,分析如下:

第一,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审查判断方法。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判断专利说明书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充分公开要求,即说明书是否清楚、完整并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应该考虑专利发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仅应该熟读专利申请文件,还应该具备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具有的良好技术背景,可以根据公知常识补充专利文件记载的信息。对于具有上述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的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如果说明书及其附图、权利要求整体具体、清楚地公开了实施发明所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使得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或者过度劳动即能够实现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发明的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要求。

第二,关于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包含“盾构爬升纠偏板”特征的技术方案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首先,本专利说明书给出了“盾构爬升纠偏板”的位置及其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涉及一种桥梁的桥式盾构施工方法。施工过程中,需要根据箱型桥梁的高度、宽度制作盾构并进行盾构安装,并按子盾构掘进、中心土挖运、轴线测量、箱型桥梁顶进、顶进纠偏、线路养护的顺序进行循环箱型桥梁顶进操作。其中的盾构包括盾构母体和子盾构两部分,盾构母体又包括墩柱、多榀主梁和盾壳。前置第一榀主梁*设有盾构爬升纠偏板,主梁前为子盾构箱,箱底板与爬升纠偏板相连共同承担盾构前端负荷。可见,本专利技术方案中的盾构爬升纠偏板设置在第一榀主梁*,与子盾构箱的箱底板相连,同盾构母体的主梁以及子盾构箱一起被推进,子盾构箱的箱底板与盾构爬升纠偏板共同承担盾构前端负荷。其次,根据无效宣告程序证据1-4的相关记载可知,顶进纠偏控制是盾构施工方法中的常见工艺。其中,证据1表明,盾构施工必须注意及时监测和纠偏,其采取的纠偏控制方法与传统工艺基本相同,即利用液压顶非均匀布置来左右纠偏,降坡采用盾构底板下超挖控制,爬坡利用盾构及刚架桥下压块石或木桩来完成。证据2和证据3表明,盾构顶进施工过程中会发生线路的沉降和位移,需要考虑并进行监测,及时加以调整和控制。证据4表明,盾构顶进施工过程中,由于箱身高程的变化,及箱身顶进时带动土体,使线路高程往往逐渐升高或降低或左右股钢轨顶的不平,需要及时调整,其方法有多种,例如起道加垫细石碴调整。最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并结合公知常识后对“盾构爬升纠偏板”的理解。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给出的技术信息后,应该能够轻易地补充关于盾构顶进纠偏的公知常识,即需要纠正盾构顶进过程中的左右偏差和高程方向上因升高或者降低造成的偏差。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盾构爬升纠偏板”中的“爬升纠偏”是指高程方向上为防止地面下沉以及子盾构悬臂结构下垂而采取的向上纠偏措施,故盾构爬升纠偏板必然带有一定的向上倾角。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地理解盾构爬升纠偏板的含义,即设置于第一榀主梁*,与子盾构箱的箱底板相连,带有一定向上倾角的板状结构。至于盾构爬升纠偏板的尺寸和仰角大小,则可以根据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包括地基承载力、路面荷载等因素具体确定。可见,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及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仅能够清楚地理解发明,也能够实现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实现其技术效果。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包含“盾构爬升纠偏板”特征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公司的相应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第19287号决定对“盾构爬升纠偏板”的解读是否超出原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记载的范围。第19287号决定认定,“‘盾构爬升纠偏板’设置于盾构的前置第一榀梁下,是为了防止由于地面下沉以及子盾构悬臂结构的下垂,而设计的带有一定向上倾角的板状结构,从而使得子盾构能够倾斜向上挖土,以弥补随后可能出现的下沉状况,从而达到纠偏的目的,结合该‘盾构爬升纠偏板’的字面含义即可确定”。这一认定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明确记载。但是,由前文分析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结合与之相关的公知常识,完全可以确定上述技术内容。因此,第19287号决定对“盾构爬升纠偏板”的解读并未超出原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中**公司的相应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中**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中铁二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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