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诉被告李**、高**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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