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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北京知**术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知**术中心(以下简称知音雅集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被上诉人知音雅集中心之委托代理人吴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于2015年5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知**术中心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赵**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判长

秦**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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