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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京海检知产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2日,被告人李*在本市海淀区锦绣大地生活区一期二排2号一商店内销售保健食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起获“美国伟哥”、“V9浓缩深海角鲨烯油助勃延时片”保健食品共计26盒。经检测,上述保健食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法定从轻情节,系犯罪未遂,建议对被告人李*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2015年11月12日至2016年5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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