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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5)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7日,被告人张**在本市海淀区双泉堡亿展公寓B206号室内窃取同住的被害人孙*(男,19岁)苹果牌Macbook型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448元。现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2015年4月7日,被告人张**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的供述,被害人孙*的陈述,证人刘*、张**、李*的证言,受案登记表,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财物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及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被盗赃物现已起获并发还,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5年12月6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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