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限公司与山西**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国**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49号裁决书,于2015年4月20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山西**有限公司按照裁决书的裁决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山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葡立”注册商标(第五类商品3XXX5号)的登记人(权利人)由山西**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限公司。

二、将山西**有限公司持有的葡立产品(盐酸氨基葡萄糖胶囊,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XXX6)转移给北京**限公司,并办理相关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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