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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矿**限公司案外人异议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富地**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地燃气公司)申请执行中兴恒和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一案,本院以(2015)三中执字第00510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紫金矿**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矿业公司)提出案外人异议,请求中止执行中**公司持有的北京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部分股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答辩情况

紫金矿业公司提出案外人异议称,我公司与中**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已由北京**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院)受理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件尚未办结。中**公司持有的能源公司的股权作为中**公司的资产已被朝**院冻结。富地燃气公司虽与中**公司签署有《股权出质合同》并办理了登记,但无权直接取得该部分股权。我公司有权取得该部分股权通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公允价值价款除去质押权设定金额以外的受偿权。我公司对冻结的股权享有实体权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请求中止对冻结股权的执行。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紫金矿业公司申请执行中**公司一案,朝**院在执行中冻结了中**公司持有的能源公司部分股权。富地燃气公司申请执行中**公司一案,本院在执行中轮候冻结了上述股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朝**院在执行紫金矿业公司与中**公司一案中,冻结了中**公司持有的能源公司部分股权,现紫金矿业公司以其对上述股权享有相应受偿权为由,要求本院在富**公司申请执行中**公司一案中,中止对上述股权的执行,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紫金矿**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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