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华**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三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10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北京华**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将桑**项目的工程款一并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项目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程范围及工程内容。合同结算条款中约定结算返利,二审法院以申请人没有提出反诉而未予扣除。一审法院口头对申请人提出的鉴定质询进行回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桑**工程与新西兰风情汽车小镇工程虽不属于同一项目,但鉴于双方当事人对于桑**工程并未单独签订合同,双方对于桑**工程的款项能够确认,北京市朝阳三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对该工程款一并主张,原一、二审法院对该部分请求一并处理并无不当。(二)关于双方合同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工程实际结算总造价的3%让利问题,申请人在原一审中并未就此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已经释明可就此部分另行解决。(三)原一审中,申请人并未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且鉴定人未出庭接受质询不属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形。
综上,北京华**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华**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