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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王*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4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涉案房屋的买卖存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对于以下问题认定不清:1、2014年6月26日王*与徐**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谁存在违约行为,谁应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2、2014年10月10日的网签合同是否为张*、徐**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3、张*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43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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