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尤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尤某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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