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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称:我们于200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两人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思想观念相差较大,彼此之间难以沟通,矛盾日益突出,摩擦不断。自2015年年初开始,双方正式分居,夫妻感情变得淡漠疏远,已经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谢*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谢*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对女方感情很深,我们曾经有过一个孩子,但考虑到经济问题就没有要,这是女方心理压力大的主要原因,另我也不喜欢为买房就借债度日,故没同意女方买第二套房产的想法,其实我们没有太深的矛盾,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刘*与谢*于200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无子女,刘*系第一次起诉离婚。婚后双方因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生活琐事而产生矛盾。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谢*坚持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等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家庭关系的维系以感情为基础,刘*与谢*婚后虽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并未影响双方的感情,且考虑到谢*不同意离婚,应该给予一次和好的机会。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彼此珍重,相互沟通理解,还是能够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的。因此,本院从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及社会稳定考虑,决定给双方创造一次沟通交流以维系夫妻关系的机会,不支持刘*离婚之诉请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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