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诉被告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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