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江苏省**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润刑初字第0010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原审被告人王*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尚未退出的赃物折价款3489元继续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刑初字第001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