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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句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谢**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本案尚未追回的赃物价值人民币1823.85元,责令被告人谢*予以退赔。被告人谢*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申请撤回上诉。

二审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得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谢*撤回上诉。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5)句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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