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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扬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张*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被告人张*未退赃部分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原审被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5)扬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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