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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诉刑诉(2015)1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郝*、被告人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1日7时许,被告人俞*溜门进入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恂北村4-8号被害人姚某家,未窃得财物。同日17时许,被告人俞*在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恂北村6-20号被警察抓获归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户籍证明等、抓获经过说明、被害人姚*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俞*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俞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

二、本院扣押被告人俞*的人民币1000元,在判决生效后抵作其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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