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台温刑初字第145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陈*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撤回上诉。
温岭市人民法院(2015)台温刑初字第14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