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台温刑初字第15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以服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亦符合准许撤诉的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撤回上诉。
温岭市人民法院(2015)台温刑初字第152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