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茹建国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台州*民法院审理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茹建国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台椒刑初字第779号刑事判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二、被告人茹建国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已退出的赃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二千一百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亦符合准许撤诉的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撤回上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椒刑初字第77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