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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天台县人民法院审理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姜*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台天刑初字第482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姜*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姜*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撤回上诉。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5)台天刑初字第48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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