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路检公诉刑诉(2015)8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盗窃罪,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被告人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罗*窜至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杨戴村蓓蕾幼儿园旁边出租房四楼前间,以撬锁方式入室并窃得洪*雷放在房内的电脑主机2台和液晶显示器1台(价格均不予鉴定)。

2015年7月13日上午,被告人罗*窜至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新达路105号二楼北边房间,以撬锁方式入室并窃得李*放在房内的电脑主机1台和液晶显示器1台(价值人民币850元),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罗*被抓获归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洪*、李*的陈述、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情况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辨认笔录、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满目无法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罗*满在前科刑罚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满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根据最*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综合考虑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罗*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16年6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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