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告人刘*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台黄*初字第87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8月28日依法移交执行对罚金1000元的追缴。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执行人刘*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刘*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刘*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等调查证据、失信执行决定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有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字第27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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