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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2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伍*借住义乌市稠城街道XX街XX号XX楼租房内,趁同住的被害人周*熟睡之际,盗得被害人周*放在床头枕边价值人民币4130元的灰色苹果6手机一部。同日晚上9时许,伙同“阿X”(身份不详)将盗得的手机以3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至义乌市稠XX路XX号捷诺手机维修店处。所得钱款中的870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伍*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的陈述,证人杨*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涉案手机照片,犯罪人员信息,网吧上网信息,证据保全清单,追缴物品清单,身份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伍*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伍*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伍*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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