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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金*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3)桐刑初字第00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五千元;与前犯盗窃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一万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罚金二万元(已交纳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8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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