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曾小*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2011)花未刑初字第000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小*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民法院于2014年04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曾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8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曾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曾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