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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巢刑初字第0030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系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5)巢刑初字第0030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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