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6日作出(2007)金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管理分局以罪犯陈*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0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6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