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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郭*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3日作出(2009)霍*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案经*人民法院二审,以(2009)六刑终字第01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08月2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管理分局以罪犯郭*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0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6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郭*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8月1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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