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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金*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松刑初字第0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05月2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管理分局以罪犯金*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0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6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金*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5月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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