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1日作出(2010)裕刑初字第0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查丛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罚金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罚金三万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民法院于2013年11月0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查*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9月1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