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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梁攀登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烈刑初字第000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攀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罚金七万元。案经安徽省*民法院二审,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淮刑终字第0019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改判其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梁攀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攀登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梁攀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梁攀登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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