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9日以庐江检公诉刑诉(2015)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卢某某脱逃,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徐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唐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卢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丁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凌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朱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韩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