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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合铁检刑诉(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丁*、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丁某某从铁路淮南站乘上北京西开往安庆的K1071次旅客列车伺机行窃。当日凌晨3时许,丁某某在6号硬座车厢,趁旅客韩某某坐在走道上睡觉之机,将韩*放置于身边的手提包拉链拉开,从中盗得人民币2050元。韩某某发觉被盗后,当场质问丁某某是否盗其钱款,丁某某否认并趁乱将盗得的赃款交给同伙隐匿。随后周围旅客将丁某某扭获并交给闻讯赶来的列车乘警。本案审理期间,丁某某退赔了盗得的赃款人民币205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证人储某某、汪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3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丁某某退赔在案的赃款人民币2050元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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