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阿*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合铁检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沈*、被告人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6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阿*某某在铁路合肥站候车室出口处附近,趁出站旅客丁某某不备,从其背的双肩包内盗走HOTT6型手机一部。当阿*某某携赃逃离现场时,被防范便衣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70元,已被追缴并发还失主。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刑事摄影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和合肥市*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旅客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阿*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某某犯盗窃罪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阿*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