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马鞍*人民法院审理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花刑初字第00219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王*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原审被告人王*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5)花刑初字第0021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