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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金刑初字第000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张*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8月20日以(2012)六刑终字第0012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4日止。

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张*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提请我院对其予以假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一次。分别为:2014年7月表扬,2014年7月记功,2015年5月表扬。上述事实,有提请假释建议书、监督检查意见书、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案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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