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5)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骑一辆黑色弯梁摩托车来到怀宁县茶岭镇鸡留村新塘组59号戴某某家收购老钱币。在聊天时,被告人刘某某说戴某某家风水不好,被“白虎”压着,需要用八卦镇压“白虎”。被告人刘某某让戴某某拿出剪刀和白纸,并将白纸剪出八卦图形,然后让戴某某、何某某夫妇拿现金将八卦压住,何某某将其家130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用白纸将现金和八卦图案包好,并让戴某某、何某某面对客厅大门,且不能回头,被告人刘某某趁机用白纸包了一包报纸,将13000元现金换掉装入自己的衣服口袋里。被告人刘某某将用白纸包的报纸交给何某某,让其放在柜子里收好且三天内不能打开。被告人刘某某支开二人趁机逃走。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家属已退还戴某某、何某某13000元。

公诉机关对以上指控事实提供了相应证据,以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赔全部赃款,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从宽判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一辆黑色弯梁摩托车来到怀宁县茶岭镇鸡留村新塘组59号戴某某家收购老钱币。在聊天时,被告人刘某某说戴某某家风水不好,被“白虎”压着,需要用八卦镇压“白虎”。被告人刘某某让戴某某拿出剪刀和白纸,并将白纸剪出八卦图形,然后让戴某某、何某某夫妇拿现金压住八卦,何某某取出130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用白纸包好现金和八卦图案,并让戴某某、何某某面对客厅大门,且不能回头。被告人刘某某趁机用白纸包了一包报纸,将13000元现金调换装入自己的衣服口袋里。被告人刘某某将用白纸包的报纸交给何某某,让其放在柜子里收好且三天内不能打开。被告人刘某某趁机逃走。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亲属已退还戴某某、何某某13000元。戴某某、何某某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在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安徽*司法局对被告人刘某某进行了社区影响评估。安徽*司法局经评估认为,对被告人刘某某可以适用非监禁刑。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DNA鉴定书,被害人戴某某、何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返还清单,谅解书,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以上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