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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盗窃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30日以(2010)马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抢劫罪判处张*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能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减刑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二次,分别为:2014年7月记功二次,2014年7月表扬一次,2015年5月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因其未缴纳罚金刑,减刑幅度作相应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刑及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1月15日至2025年5月14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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